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4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金 ;繳清價金後,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金時,得申 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 受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