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2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

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及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並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 申請配售。

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

五、訂定分配原則。

六、訂定抽籤配售土地程序。

七、訂期辦理抽籤並通知受配人。

八、抽籤配售。

九、依抽籤配售順序,劃定受配人配售土地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繕造配售 結果圖冊。

十、配售土地結果公布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製發配售土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提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前項第二款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配售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第五款配售社區用地之分配原則及第六款抽籤配售土地程序,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