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1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 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 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