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8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 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