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7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 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