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配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包 含依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