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22條
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 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