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20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 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