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9條
申請承租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 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於 租賃契約簽訂後,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 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 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第一項之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