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 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 ,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