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5條
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 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