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接戶線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04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電纜。

第305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線徑應依用戶接供負載所計算之負載電流選定,且導線 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其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 8 AWG,鋁導 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第306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 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 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第307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之固定點位置,儘量接近電度表或總 開關。

第308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裝設於建築物上時,若建築物為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者, 裝置螺栓應堅實固定在建築物內。

第309條
裝設低壓架空接戶線時,屬於接地之導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 直接固定 ;屬於非接地之各導線應以礙子支持。但接戶線為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 之各導線已使用支線支持者,得不以礙子支持。

第310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跨越道路,若需固定於用戶樓房時,其固定點應選擇在二 樓以上適當之處,以提高接戶線對地之高度。

第311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以採用接戶電纜配線、低壓線架縱式或撚架配線為原則。

第312條
綁紮低壓架空接戶線時,應使用直徑二.○毫米以上之紮線。

第313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由電桿引接之一端,儘量使用軸型礙子與低壓線架或二孔 鐵片。

第314條
若由一路共同低壓架空接戶線,或連接接戶線分歧引出另一路連接接戶線 時,應於接戶線一端之支持物附近為之。

第315條
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 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 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 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 三英寸。

並排樓房非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其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 口,以利後蓋樓房者得以接續延長。

第316條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 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第317條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銅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第318條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公尺為限,且不得使用連接接戶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