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之連接方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0條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 、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

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

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

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 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 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氣系統之接地得以銲接方式或銅螺栓接至該構 造物框架之構件。

四、非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其引接之絕緣銅 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之纜線夾連接至 鋼棒或導線上。但不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之絕緣銅導體( 線),不在此限。纜線夾及銅導體(線)之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 內暴露線股之末端,於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 。銅導體(線)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供連接電氣系統 用。若引接之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 平方毫米或 2 AWG。銅導體(線)得由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 表面連接。

第31條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 ,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 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 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 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 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 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 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 ,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第32條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 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 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