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之連接方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1條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 ,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 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 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 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 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 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 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 ,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