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總則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6條
負責裝設之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裝設:

(一)在緊急裝設時,第四章規定之間隔得以縮小。

(二)緊急期間,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埋入深度規定得免除適用。

(三)緊急裝設所使用之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得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

(四)緊急裝設應依實務需要,儘速予以移除、更換或移置他處。

二、臨時架空裝設:臨時性之架空裝置,或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 業時,該裝置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之要求。但其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小 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