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總則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5條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 防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除適用或變更之。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得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 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

(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 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