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91條
若不同電位組件間,其間隔縮減至小於其電壓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規定之間隔時,應裝設適當之隔板或全絕緣終端接頭,以符合所需之等 效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