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5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 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 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 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 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 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非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 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