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3條
直埋電纜溝之溝底應為平順、無妨礙、夯實之土地或砂地。於岩石或堅硬 泥土開挖電纜溝,電纜應放置於夯實之回填保護層上。

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毫米或四英寸內之回填物,應為無損害電纜之材質。

回填物應適當地夯實。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內不得使用 機械夯實。

第264條
直埋電纜時,其挖埋作業規定如下:

一、土壤中含有石礫或其他堅硬材質時,在挖埋作業或回填,應以適當方 法使石礫或堅硬材質不損壞直埋電纜。

二、直埋電纜之挖埋設備及挖埋作業之設計,應使電纜不因彎曲、側面壓 力或過大之電纜張力而受損。

直埋電纜若以鑽掘埋設電纜系統,且埋設電纜範圍之土壤與地面荷重狀況 ,可能導致堅硬材質損害電纜時,電纜應有適當之保護。

第265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 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 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 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 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 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非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 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

第266條
直埋電纜之上方距地面適當處,應加一層標示帶。

第267條
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直埋,不得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 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第268條
經不同電業協議同意者,其直埋通訊電纜得一起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