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位置及路徑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2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其他狀況之規定如下:

一、地面式游泳池:在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水平距離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以內,不得埋設供電電纜。若電纜必須埋設於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 ‧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

二、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電纜不得直埋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基礎下 方。若電纜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時,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 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之可能。

三、鐵路軌道:

(一)應避免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若必須在鐵路軌道 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時,應在距鐵路軌道頂部下方至少一. 二七公尺或五十英寸之深度埋設。但其埋設有困難或基於其他原因 ,經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後得減少其間隔。

(二)電纜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準用第二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四、公路及街道:電纜儘量避免縱向敷設於公路車行道及街道下方。若電 纜必須縱向敷設於道路之下方時,儘量敷設於路肩;確有困難時,得 敷設於一個車道內。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橫越水底:電纜橫越水底時,其路徑與敷設應予保護,使其免於潮汐 或海流之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