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位置及路徑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0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位置及路徑規定如下:

一、電纜埋設位置,應使其實際受到之干擾減至最小。若電纜直埋於其他 地下構造物上方或下方,且與該構造物平行時,其隔距應符合本章第 四節或第五節規定。

二、電纜儘量按照實際路線以直線埋設,若需彎曲時,彎曲半徑應大到足 以抑制埋設中電纜損壞之可能性。

三、電纜系統之路徑安排,應便於施工、檢查及維護作業之安全進出。

四、於挖溝、挖埋或鑽掘作業前,實務上儘量確定電纜規劃路徑所在之構 造物位置。

第261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路徑,應避免經過不穩定之土壤,例如爛泥、潛動性 土壤、腐蝕性土壤或其他天然危害區域。若需埋設於天然危害區域,應以 保護電纜不受損害之方式施工與埋設,其保護措施應能與區域內之其他裝 置配合。

第262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其他狀況之規定如下:

一、地面式游泳池:在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水平距離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以內,不得埋設供電電纜。若電纜必須埋設於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 ‧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

二、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電纜不得直埋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基礎下 方。若電纜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時,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 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之可能。

三、鐵路軌道:

(一)應避免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若必須在鐵路軌道 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時,應在距鐵路軌道頂部下方至少一. 二七公尺或五十英寸之深度埋設。但其埋設有困難或基於其他原因 ,經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後得減少其間隔。

(二)電纜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準用第二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四、公路及街道:電纜儘量避免縱向敷設於公路車行道及街道下方。若電 纜必須縱向敷設於道路之下方時,儘量敷設於路肩;確有困難時,得 敷設於一個車道內。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橫越水底:電纜橫越水底時,其路徑與敷設應予保護,使其免於潮汐 或海流之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