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裝設及維護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14條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 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 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