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裝設及維護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13條
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第214條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 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 十五條規定。
第215條
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 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