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72條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之規定如下: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設置較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為低之線路,該線路區段 需有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電桿、鐵塔及支線時,於不同建設等級分界 點,其線路支持物所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等級線路區段 之方向,取下列導線、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水平縱向荷重 :

(一)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之導線:對 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由高至低,累計三分之二導線數且不 得少於二條導線、架空地線所產生之不平衡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 之最大應力者。

(二)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之導線:八條 以下之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一條導線產生之不平衡張力;若超 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二條導線產生之張力,於支持物上 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若共架線路跨越鐵 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之橫跨跨距,應考慮共架 線路通訊導體(線)上之拉力。其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Stl WG No. 8 之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之銅質,其拉力不得 逾額定破壞強度之一半。

三、終端:終端支持物之水平縱向荷重應為不平衡拉力,該拉力等於所有 導線、吊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之導線、架空 地線者,其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架空地線張力之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能承受因其兩側之不等跨距或不 等垂直荷重所導致張力差異,而產生之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線路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之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線路沿線於合理區間,宜設置耐水平縱向荷重之 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之無支線支持物上:水平縱向 荷重應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之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