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70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承受 之垂直荷重應為其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荷重,包括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 前條第一款所得之導線、架空地線及電纜垂直荷重,及支線張力所產生之 垂直分力荷重,並考慮前後支持物高低差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

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吊線應考慮套冰荷重;支持物不考慮套冰之影響 。

依前條第一款計算導線、架空地線垂直荷重所使用之跨距為該支持物相鄰 兩跨距之平均值。

第171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總水 平橫向荷重,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所造成之水平橫向荷重:依前節規定計算。

二、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 依本章第一節所計算之適當風壓,與線路成直角方向作用於支持物及 其附掛設備投影面上所計算之荷重。但支持物上因附著冰雪所增加之 風壓荷重,不予考慮。

三、各種形狀之支持物,應使用下列之風力係數:(一)鐵塔:風壓考慮 陣風,並以基準速度壓計算,其風力係數依高度變化,鐵塔風壓如附 表一六六~三所示。

(二)鐵柱: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二.九,風壓荷重如附 表一六六~二所示。(三)木桿及圓形預力水泥電桿:風壓以平均 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一.○,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

四、角度效應:線路方向發生改變處,其作用於支持物上之荷重,包括支 線,應為橫向風壓荷重及導線、架空地線張力荷重之向量和。計算上 述荷重應假設會產生最大合力之風向,並扣除因風以斜度作用於導線 、架空地線,而減少風壓對導線、架空地線之荷重效應。

五、跨距長度:計算水平橫向荷重,應以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為基 準。

第172條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之規定如下: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設置較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為低之線路,該線路區段 需有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電桿、鐵塔及支線時,於不同建設等級分界 點,其線路支持物所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等級線路區段 之方向,取下列導線、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水平縱向荷重 :

(一)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之導線:對 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由高至低,累計三分之二導線數且不 得少於二條導線、架空地線所產生之不平衡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 之最大應力者。

(二)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之導線:八條 以下之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一條導線產生之不平衡張力;若超 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二條導線產生之張力,於支持物上 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若共架線路跨越鐵 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之橫跨跨距,應考慮共架 線路通訊導體(線)上之拉力。其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Stl WG No. 8 之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之銅質,其拉力不得 逾額定破壞強度之一半。

三、終端:終端支持物之水平縱向荷重應為不平衡拉力,該拉力等於所有 導線、吊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之導線、架空 地線者,其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架空地線張力之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能承受因其兩側之不等跨距或不 等垂直荷重所導致張力差異,而產生之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線路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之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線路沿線於合理區間,宜設置耐水平縱向荷重之 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之無支線支持物上:水平縱向 荷重應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之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

第173條
垂直、水平橫向或水平縱向之組合荷重,若可能同時作用於支持物時,該 支持物之設計應能承受其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