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71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總水 平橫向荷重,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所造成之水平橫向荷重:依前節規定計算。

二、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 依本章第一節所計算之適當風壓,與線路成直角方向作用於支持物及 其附掛設備投影面上所計算之荷重。但支持物上因附著冰雪所增加之 風壓荷重,不予考慮。

三、各種形狀之支持物,應使用下列之風力係數:(一)鐵塔:風壓考慮 陣風,並以基準速度壓計算,其風力係數依高度變化,鐵塔風壓如附 表一六六~三所示。

(二)鐵柱: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二.九,風壓荷重如附 表一六六~二所示。(三)木桿及圓形預力水泥電桿:風壓以平均 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一.○,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

四、角度效應:線路方向發生改變處,其作用於支持物上之荷重,包括支 線,應為橫向風壓荷重及導線、架空地線張力荷重之向量和。計算上 述荷重應假設會產生最大合力之風向,並扣除因風以斜度作用於導線 、架空地線,而減少風壓對導線、架空地線之荷重效應。

五、跨距長度:計算水平橫向荷重,應以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為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