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條
吊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電桿或構造物處之接地導體(線),其最大接 地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線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 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每一‧六公里做四個接地連接。

二、吊線不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者,每一.六公里做八個接地連接 ,接戶設施之接地不計。

支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下列一個以上之裝置上:

一、被接地之金屬支持物。

二、非金屬支持物上之有效接地物。

三、除在各個接戶設施之接地連接外,每一.六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 接之線路導體(線)。

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之共同接地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應被接地者,應搭接並連接至下列導體 (線)之一:

(一)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之接地導體(線)。

(二)已被搭接,且在其支持物處被接地之個別接地導體(線)或被接地 之吊線。

(三)一個以上之被接地線路導線或被接地吊線,應在該支持物或他處被 搭接,且依前二項所規定之接地間隔在他處被多重接地。

二、在共同交叉支持物體處,吊線及支線應被接地者,應在該支持物處搭 接,並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被接地。但支線連接至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固 定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