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條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 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 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 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 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 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第11條
交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系統之接地點:

(一)單相三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二)單相二線式之一邊線。

(三)Y接三相四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四)單相、二相或三相系統有照明回路者,其接地連接點應在與照明回 路共用之回路導體(線)上。

(五)三相三線式系統非供照明使用者,不論是引接自△接線或非被接地 Y接線之變壓器裝置,其接地連接點可為任一電路導體或為個別引 接之中性導體(線)。

(六)接地連接應在電源處,並在所有供電設備之電源側為之。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系統之接地點:

(一)未遮蔽:裸導體(線)、被覆導體(線)或未遮蔽絕緣電纜應在電 源中性導體(線)上作接地連接。必要時,得沿中性導體(線)另 作接地連接,該中性導體(線)為系統導體(線)之一。

(二)有遮蔽: 1.地下電纜與架空導線連接處裝有突波避雷器者,電纜遮蔽層之接 地應搭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上。 2.無絕緣外皮之電纜,應在電源變壓器中性點及電纜終端點施作接 地連接。 3.有絕緣外皮之電纜,儘量在電纜之絕緣遮蔽層或被覆,與系統接 地之間另施作搭接及接地連接。若因電解或被覆循環電流之顧慮 而無法使用多重接地之遮蔽層,遮蔽被覆與接續盒裝置均應加以 絕緣,以隔離正常運轉時出現之電壓。搭接用變壓器或電抗器可 以取代電纜一端之直接接地連接。

三、個別接地導體(線):若以外附接地導線作為地下電纜之輔助接地導 體(線),應將其直接或經由系統中性導體(線)連接至電源變壓器 、電源變壓器配件及電纜配件等被接地處。此接地導體(線)應與電 路導體置於相同之直埋或管路佈設路徑。若佈設於磁性導線管內,接 地導體(線)應與電路導體佈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佈設在磁性導線 管內之電路,若其導線管之兩端被搭接至個別接地導體(線),此接 地導體(線)得不與電路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第12條
吊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電桿或構造物處之接地導體(線),其最大接 地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線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 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每一‧六公里做四個接地連接。

二、吊線不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者,每一.六公里做八個接地連接 ,接戶設施之接地不計。

支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下列一個以上之裝置上:

一、被接地之金屬支持物。

二、非金屬支持物上之有效接地物。

三、除在各個接戶設施之接地連接外,每一.六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 接之線路導體(線)。

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之共同接地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應被接地者,應搭接並連接至下列導體 (線)之一:

(一)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之接地導體(線)。

(二)已被搭接,且在其支持物處被接地之個別接地導體(線)或被接地 之吊線。

(三)一個以上之被接地線路導線或被接地吊線,應在該支持物或他處被 搭接,且依前二項所規定之接地間隔在他處被多重接地。

二、在共同交叉支持物體處,吊線及支線應被接地者,應在該支持物處搭 接,並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被接地。但支線連接至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固 定線者,不適用之。

第13條
接地連接點之安排應使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沒有竄入電流。若因 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應採取 下列一種以上之作法: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之竄入電流來源,並在其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 以降低電流至可接受程度。

二、捨棄一個以上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相互間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限制竄入電流之有效方式。電源變壓器之系統接 地不可被移除。

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之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 體(線)不應有電流時,或接地導體(線)電流之電氣特性違反主管機關 所訂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之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接地導體(線)應有傳導預期故障電流之容量,不致於過熱或造成過高之 電壓,非常態狀況下,該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之保護功能時,其流經 之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第14條
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限制接觸電壓、 步間電壓及轉移電壓。

圍籬之接地連接,應被接至封閉式設備之接地系統或予以個別接地,並符 合下列規定:

一、在圍籬門或其他開口處之每一側接地。

二、圍籬門被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三、除使用非導電之圍籬區段外,使用埋入式之搭接跳接線,於跨越其門 或其他開口處做搭接。

四、若在圍籬結構上方裝設刺線,將刺線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 或圍籬。

五、若圍籬支柱為導電材質,接地導體(線)視需要與圍籬支柱做適當之 連接。

六、若圍籬支柱為非導電材質,每個接地導體(線)處之圍籬網及刺線已 做適當之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