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防毒、辦理拒毒及辦 理戒毒人員五種。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所 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第4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 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 員。

第5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