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26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