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26 日)
第4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 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