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100 年 10 月 05 日)
第1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

第4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5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6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7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 指導。

第8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9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第10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