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100 年 10 月 05 日)
第3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