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1條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 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 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 政院。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 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7條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