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7條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