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7 日)
第1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 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第3條
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 者為寄存之件。

第4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 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 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5條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 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

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 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 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

第6條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

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 案簽准辦理。

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

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長、副院長列席指 導。 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如有必要 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若遇參 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初審委員於「初審意 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評審以全體出席委 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

第7條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 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 、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 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 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 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 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 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 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