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7 日)
第7條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 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 、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 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 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 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 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 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 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