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7 日)
第4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 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 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