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 106 年 02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 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3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 ,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第4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