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 106 年 02 月 22 日)
第3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 ,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