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 106 年 02 月 22 日)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 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