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提升國民科學技術素養,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之研發成果收入,每年應提撥千分之五以上經費,用 以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工作。

第3條
為利資源整合,科發基金編列之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經費,由科技部統籌 規劃運用。

第4條
為辦理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科技部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以 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委員會議每 年至少開會一次。

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科技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 擔任委員兼召集人,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司長、工程技術研究發展 司司長、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科 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科技部聘請學者及科學 傳播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5條
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得透過傳播媒體,或以演講、展演、活動 、編印書刊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以促進國民對科學知識及重要科技計畫 成果之瞭解。

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成果,得加以彙整、分類並數位化,置放於網路 平台並結合各界資源推廣,以提升科學知識普及化之效益。

第6條
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支應科發基金科技(含跨部會署)計畫等收入,經科 發基金管理會同意者,得固定每年提撥千分之五,併入第二條之推廣科學 知識普及化工作經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