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通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1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 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 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 ,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 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 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 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 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 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 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 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 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 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 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 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 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 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 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 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第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