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通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 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 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 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 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 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 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 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 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 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 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 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 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 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