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體育學術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18條
本章受補助單位為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學術團體、體 育運動專業校院及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大專校院而有辦理體育學術發 展相關範疇研究、專論、法制研訂、講(研)習會及研討會等活動者。

前項體育學術發展相關範疇如下:

一、基礎學科,指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運動生物力學、運動生化營 養、運動醫學、運動人文及社會科學。

二、應用學科,指運動教練學、運動訓練學或其術科研習,及運動經營管 理學。

三、其他國際性及兩岸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

第19條
依本章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得由本會審酌申請單位體育學術形象、往年辦 理績效、學術提升程度、辦理規模、全球化程度、提升我國體育學術能見 度、活動整體效益及本會預算支用情形,酌予補助辦理經費。

其有接受本會補助辦理體育學術發展相關範疇研究、專論及法制研訂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 。

第20條
申請單位應於依本章規定補助各種計畫執行前二個月,檢附具體實施計畫 報本會核定。但其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