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 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 旨。

第2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 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 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