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 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 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