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 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