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 100 年 11 月 21 日)
第1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 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第2條
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 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 任。

第5條
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