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 100 年 11 月 21 日)
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 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